原告北京宸鸣******(以下简称宸鸣科技公司)诉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宸鸣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陈**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宸鸣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的工资、奖金、解除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全部应付项目在内的一次性款项共计41151.2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3年向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在原告处工作,岗位为会计。因被长期拖欠工资,导致被迫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了京顺劳人仲字[2023]第1941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陈**就涉案劳动争议...(本文书还有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