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乐县即*********(以下简称即达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乐县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即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790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9日18时许王*红驾驶原告的车辆豫ja××**在陕西省原平市××路出口往原平方向100米处追尾前方车辆导致车辆倾翻,车上价值27904.6元的煤炭(净重33.62吨,价格830元/吨)倾翻在路沟内。因事故双方均受伤被120急救拉走,次日3时37分发现煤炭全部丢失并报警。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财产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人民保险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有公路货物运输...(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