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省西***********(以下简称特种药材公司)与被告梅**、青海雪峰*********(以下简称雪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种药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被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雪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种药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判决案涉房屋为特种药材公司所有,对案涉房屋不予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梅**、雪峰公司负担。庭审中,特种药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对案涉...(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