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伦**与被告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本次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13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0日起以213000元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于2022年10月10日通过微信商定,由被告以39.5元/提的单价向原告出售“特仑苏”牛奶5400提,并说好一周*(即2022年10月17日)发...(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