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北京首润******(以下简称首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首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首润公司立即归还张**借款本金432000元及利息97898.4元(以43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11日,计97898.4元),合计529898.4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律师费10000元由首润公司承担。庭审中,张**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并明确为: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本文书还有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