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闽商********与被告西宁城北*******、郑**、魏**、林**、林**、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闽商********(以下简称闽商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丙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宁城北*******(以下简称盛嘉经营部)、郑**、魏**、林**、林**、陈**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闽商担保公司诉称,2015年8月25日,被告盛嘉经营部与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2015)年乐农信保借字第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万元。同日,原告与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2015)年乐农信保借字第xxx号《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对盛嘉经营部的2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分别与被...(本文书还有2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