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为与被告楼**、曹****楼**、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吴*辉独任审判,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楼****楼**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渭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签订的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返还转让款46.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于江东街道金星村危房改造审批所得的36平方米建房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付清款项并建房使用至今。2019年11月,上述房屋因金星村参加集聚安置而被征服拆除。不久前原告得知涉案宅基地未经合法审批,涉案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被告楼**、曹****楼**、朱**共同答辩称,第一,金星村是下山脱贫项目...(本文书还有2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