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305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吴**立即偿还某某分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224188.95元,其中本金185000.46元,利息9743.51元,违约金1799.09元,分期手续费27645.89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2年12月18日,此时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按诉状所述依据计算至吴**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吴**向某某分行支付律师费750元;3.判令吴**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