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江*、被告孙*县某********(以下简称某热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要求江*赔偿因跑水导致张*财产损失12,491.51元、另行到平房居*产生的煤款1,649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24,185.51元;2、如原告胜诉,要求退回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26日,江*的孙***小区**号楼**单元**室暖气跑水,将张*的孙***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顶棚、墙壁、...(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