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郭**、曹**、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三被告郭**、曹**、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被告曹**、被告王**偿还原告常**借款本金7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1年底至2012年上半年,郭**、曹**、王**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向常**借款共计7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郭**、曹**、王**尚欠常**借款710000元,并向常**出具借条书面承诺2021年底还清,每年按自身能力还一部分。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
曹**、王**辩称,对常**诉称的借款数额有异议,常...(本文书还有1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