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公司)与被告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下称农行亭湖支行)的理赔款22865.58元;2、被告支付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3月6日止赔偿等待期保险费4154.53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27020.1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一份,原告对被告在农行...(本文书还有2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