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陶**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3年3月31日被漕河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陶**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本文书还有3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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