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被告黄**下落不明,本院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于202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茂吉、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9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8352.81元、利息(含复利)36243.9元、违约金2116.91元和增值服务费21元,合计66734.62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