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吕**、吕**、梁山县神********(以下简称神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鲁0832民初****号民事判决。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鲁08民终****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鲁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申请人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以两笔借款已全部实际交付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王**的请求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中王**提交的调查笔录证明双方经证人宋某介绍认识并实际发生多次借款关系,该证据结合双方通话录音,能够连贯地证明吕**、吕**、神州公司尚欠王**80余万元。双方2018年3月19日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后王**至银行办理转账业务,但由于吕**提供的收款账户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未能转账成功,故王**将现金取出后交予吕**。涉案协议的签订过程及款项交付过程均有证人宋某在场见证,并且双方协议约定以神州公司作为抵押,双方也于2018年3月27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也是实际履行协议的行为。二审中王**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双方发生借贷关系,王**账户中余额充足,也能证明王**2018年3月20日履行借款协议,取款15万元交付于吕**,二审提交的执行信息证实吕**在2017年被列为失信人员,其账户无法正常使用,故王**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其出借资金属于客观必然。同时,根据借款抵押协议,王**应当向吕...(本文书还有7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