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蒋*申请追加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因疫情原因中止诉讼,后恢复诉讼。本案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按每月利息2000元,从2019年4月10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4月1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均为广西桂林某银行职工,关系甚好。2018年初,被告称其嫂子李*急需用钱,遂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00元。2018年2月5日,原告将200000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并在摘要备注附言用途上注明为“借款”。因双方关系甚密,被告...(本文书还有2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