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吕**、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被告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医药费689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49994元、误工费23649.6元、护理费7390.5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198577.4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吕**将货物装卸工作整体发包给被告毕**,被告毕**雇佣原告等人负责装货、卸货,由被告毕**向原告等人直接结算工资。2023年3月6日,被告毕**再次雇佣原告等人一起装卸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原告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2023年7月13日,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金华分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因故损伤...(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