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赤峰市妇***(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中国人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法定代理人郭*、高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赤峰市妇***(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妇产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截止至2024年3月发生的医疗费:1.赤峰妇产医院发票8335.74元;2.赤峰市医院发票两张,金额2750元;3.301医院三张,金额为38465元;4.北京积水潭医院两张,金额为200元;5.北京圣马可医院发票七张,金额为22396.16元;6.一脉阳光北京影像中心发票五张,金额为5420元;7.康复费票据两张,金额为79200元;8.医疗器械发票三张,金额为4350元,合计16116.86元×90%=145005.2元、司法鉴定费6400元。二、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后在明确金额。三、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母亲怀孕以来,一直在被告处做...(本文书还有5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