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天**********(以下简称长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四、五项,依法改判:1.双方自2007年4月23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长天公司支付卢**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25000元;3.长天公司向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500元事实和理由:1.卢**和长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有一个北京吉安诚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卢**曾经与吉安公司有劳动关系,在长天公司成立后,长天公司接管了吉安公司的项*,卢**的工作岗位、项*、地点都没有变,长天公司也认可卢**在吉安公司的工作年限2.一审法院认为系卢**解除的劳动关系,解除理由是长天公司拖欠工资,卢**要想...(本文书还有4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