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以察检刑诉(20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后于2023年9月14日建议变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西藏自治*********指派检察员杨*刚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西藏自治*********指控,2023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井**醉酒后驾驶×××红色小型轿车在寻找停车位,当驾车行驶至察雅县组织部门口时与停放在道路右边的轻型栏板货车尾部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井**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3.8mg/***.经察雅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井**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担对方车辆维修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井**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