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贺*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63831.25元;2.判令被告贺*支付拖欠利息11032.77元、本金罚息2072.73元、利息复利1581.81元(截至2023年7月17日止),并支付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63831.2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11032.7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