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2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韦**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1、韦**分三次向陈**不同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00万元,陈**收款后又称其不认识韦**与常理不符;2、韦**已向陈**账户转款共计200万元,完成了借款的交付;3、陈**收到借款后又主张款项系韦**支付的货款,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陈**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认定案涉款项并非借款,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本文书还有2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