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董**、第三人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梁**,第三人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9月1日签订的《砂石料加工协议书》;2.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86200元;3.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加工费46250元;4.第三人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1日,被告董**与第三人谭**签订《沙石加工承包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将广西苍梧县永安建筑装饰公司的永安沙场委托被告对其提供的鹅卵石、大石原料加工成建筑用砂及石子等,第三人提供合法的采沙及加工生产所需的许可证及环评相关的正式批文等,相关生产设备的购买安装由被告负责。同年9...(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