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区**因与被上诉人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区**立即腾退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巷**号**号两座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潘**;2.判令区**向潘**支付上述两座房屋的占用费(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区**承担。
经审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潘**腾退返还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巷**号**号房屋;二、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潘**支付房屋占用费88000元(此后房屋占用费自2023年6月1日起按每月20...(本文书还有3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