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诚信托******(以下简称中诚信托)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第*******(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诚信托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中诚信托就属于其抵押物范围内的在建工程的变现价值在2800万元的额度内优先于三建公司受偿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认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正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存在的只有在工程竣工或无过错停工需要就建设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支付时,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且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比较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其履行具有连续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通常不能一次性结算,故应以工程最终竣工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本案根据(2015)榕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调解书》,三建公司与福建顺华置业...(本文书还有4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