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光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立即归还卓**借款本金400000元;2.判令黄**支付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11月11日的利息134000元;3.判令黄**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黄**分别于2019年1月2日、1月9日向卓**借款,卓**转账至黄**指定账户内,2019年12月11日黄**向卓**出具借条,载明黄**向卓**借款共计460000元,其中本金400000元,利息...(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