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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杨**、贵州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生命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黔273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1
  •  
  • 【案例概要】

    原告雷**与被告杨**、贵州某某**、四川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被告贵州某某**法定代表人杨**、被告四川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诉称:2023年12月,被告杨**邀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工作地点位于观山湖金茂观山湖城市**段**号楼,原告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被砸伤,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均由被告杨**垫付,后原告就损害赔偿多次与三被告协商,三被告均表示不予赔偿,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136953.96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的律师费22000...(本文书还有28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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