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日,中夏人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董**作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司机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西宁劳动者在岗位的职责要求是严格按照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10月1日,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用工单位)与中夏人力公司作为乙方(派遣公司)签订《2020年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工作地点为青海省西宁市派遣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等派遣人员的数量以每批次实际派遣名单为准,派遣期限按本协议起止时间为准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本文书还有4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