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银***********(以下简称某银行松原分行)与被告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松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银行松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孔**立即偿还尚欠原告个人住房贷款本金189948.84元、拖欠利息4612.94元、罚息232.01元,以上合计194793.79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本金189948.84元为基础,按合同约定利率即浮动利率基础上上浮10%计算的利息及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判决原告对抵押房屋即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小区**幢**单元**室(不动产权证号:吉(2018)松原市不动产权第0xxx59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7日,被告孔**与中国某银***********签订了...(本文书还有2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