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海润宇******(以下简称润宇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八冶建设******(以下简称八冶公司)及八冶建设***********(以下简称八冶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青民终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宇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润宇公司不应对案涉工程质量承担修复责任,也不应承担工程修复费用,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劳务方承担案涉工程施工过错责任,在八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润宇公司存在明显施工过错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润宇公司承担50%的修复责任明显不公。八冶公司针对工程质量提起的反诉,遗漏案涉工程监理单位为必要当事人,原审法院亦未依职权追加监理单位,程序错误。案涉工程未完工是八冶公司的原因导致,润宇公司对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原审法院对于八冶公司迟延付款事实认定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错误。润宇公司主张的钢管、扣件租赁损失、项目经理、门卫看守人员工资损失均因八冶公司原因造成,润宇公司...(本文书还有3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