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
告王**当庭提起反诉。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参加了本案的四次庭审,第一次庭审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第二次庭审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第三次和第四次庭审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和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并对相关事宜申请司法鉴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396元、鉴定费1510元、交通费624元、误工费13680元、护理费4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36906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2020年3月31日,在东宁***小区××楼××单元××楼的楼梯间内,被告在楼梯间内吸烟,原告的妻子都俊俊路过时,因被告在楼梯间内吸烟二人发生争吵,被告的妻子郝**听见争吵后出来厮打都俊俊,原告闻讯妻子被打赶到现场便打了郝**一拳,被告用拳头重击了原告的眼部,导致原告受伤在东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为左眼挫伤。原告出院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王**答辩并反诉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需要举示医疗费票据及用药明细,医疗费中用于治疗眼底病变的费用已经过牡丹江市某局及本次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确认与外伤无关,所以不应由被告承担这部分医疗费,其余部分用药是否合理待举证后在。
处理;鉴定费1510元中申请伤残鉴定的费用被告不应承担,因鉴定结论中确定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交通费需核对交通费票据;误工期60日及护理期24日不符合原告的病情,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标准过高;住院伙食补助不应给付24天,根据原告的病历体现,原告有5天未在医院住院,这5天不...(本文书还有7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