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葛**与被告长春市第十三中学(以下简称第十三中学)、田*、田*、李**、杨*、杨**、张**、孙*、孙**、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马**,被告第十三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田*、张**、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柏玉,李**,鞠**,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亦是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十被告赔付牛*住院费26,155.57元;医疗费43,407.80元,其中:挂号费11元,门诊费120元,x光照片费20元,检查费30元,化验费、检查费760元,治疗费4580元,西药费、治疗费23,968.80元,治疗费13,088元,西药费433.50元,ct费140元,三次核酸检测费25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00元×14天);护理费9,263.40元(154.39元×60天);营养费9000元(100元×90天);后续治疗费11,000元;伤残赔偿金64,598元(...(本文书还有4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