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4)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魏**的一、二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件应当认定某某公司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予解除涉案合同,返还魏**的购房款及支付资金暂用费等损失,且双倍还返定金,理由如下:1.某某公司于2012年开发建设“xxxx城市广场”。商铺房地产,因其资金严重缺乏,则想尽各种办法去非法融资,其开发房产未达到法*规定可以向购房人收购房款,依法不准许收取购房款,其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找了需要购房的魏**及其他人员,承诺购房的人现预交购房款924000元可按150%抵用即1386000元(某某公司原公司法人及股东在投资款抵用确认单上签订确认),但要按某某公司要求支付上述款项写成投资款。名为投资,实为预付购房款(投资款抵用确认单可以证实该事实)。2.基于某某公司上述的承诺与要求,魏**于2012年1月13日将924000元支付给某某公司。3.2014年5月17日魏**与某某公司签订“xxxx城市广场”商铺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魏**认购5套,每套定金2万元,合计10万元,魏**于2014年5月22日将上述款项转入某某公司的账户。4.2019年1月15日某某公司通知魏**去签订“投资款抵用确认单”,该确认单上体现了房子价格、前期预付款项抵用情况**房**。上述确认单事实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某某公司依法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将房子商铺交给魏**且办理相应的房产权证。直至2024年魏**起诉到法院后某某公司才发函给魏**,愿意进一步办理房屋交易事宜。5.基于上述事实**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房屋购买方的合同义务就是支付购房款,魏**于2014年已将购房款支付履行完合同义务,而某某...(本文书还有8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