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智诺********与被告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智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一次性向原告陕西智诺********支付代偿的217028元劳务费。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行使追偿权产生的本案律师费12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被告赵**因个人无施。-2-
工资质而借用原告陕西智诺********(以下简称“智诺公司”)名义与案外人锡林郭勒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2017年第二批10kv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赵**实际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赵**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涉案工程项目系被告借用原告资质承接,被告承担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保...(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