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中山市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因被告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萍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三十日公告期,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972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存在买卖来往,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但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告却违反约定拖欠原告的货款。经核对,被告尚拖欠原告上述期间的货款199725元,...(本文书还有1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