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陈**的复议请求包含两项内容:1、要求昌平区政府撤销昌平区卫健委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涉案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2、对昌平...(本文书还有40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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