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0日,某投资公司(甲方)与某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鉴于2017年3月24日,某投资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的《协议书》,转让标的是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滨河西路西侧**房产**栋xx户,建筑面积24096.91平方米和**幢写字楼,建筑面积3801.37平方米,共计27898.28平方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714000元整,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350000000元因乙方交付的房屋和甲方已付款时间上双方产生分歧,本着互惠合理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对2017年3月24日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的《协议书》作如下调整收购价格总额为人民币401717000元第六条约定乙方保证所购房产在向甲方交付时没有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乙方原因造成该项目不能按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所产生的税金和费用,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各自承担后附《收购标的物清单》,本清单作为《补充协议书》的附件,已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其中该清单第55项:xx宫,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4...(本文书还有4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