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原审法院仅依据一张写有“甘永玲”字迹的“借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王*与死者甘永玲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不符合民间借贷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实质要审理的是生前甘永玲与被上诉人王*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是审理甘永玲死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之间是否发生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王*与甘永玲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相对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被上诉人王*应当举证证明。上诉人在原审中对该借条上的“甘永玲”姓名文字提出质疑并否认,一审让...(本文书还有2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