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梁**、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梁**,被告平安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1018.19元(其中医疗费11868.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08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900元等,以上扣除交强险垫付的9000元,应赔偿21018.1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25日23时25分许,被告梁**驾驶陕aa0××**号小型轿车沿彩虹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华路时,与同向案外人赵*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载原告赵**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及案外人赵*受伤,经咸阳市公安...(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