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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花*******************、吴**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豫1726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原告泌阳县花*******************(以下简称柏树庄东组)与被告吴**、第三人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及吴**、第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树庄东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41208元及利息;2.被告退还原告耕地0.513亩;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泌阳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原告村组的机动地“十亩地”被征收了部分土地。由于机动地一直未分配给村民,由部分村民抢种。在领取补偿款时,时任村组负责人吴**错误发放给被告,后经追要,被告拒绝返还,特具文起诉。

    被告吴**辩称,1.原告所说不属实,耕种的“十亩地”中的1.1亩多是1992年分配的自留地,征用了0.5亩,下余0.513亩仍在耕种;2.柏树庄东组的群众在1992年分地时都有自留地;3.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吴**辩称,队长吴*献及会计吴*明出的有...(本文书还有23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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