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泌阳县花*******************(以下简称柏树庄东组)与被告吴**、第三人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及吴**、第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树庄东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41208元及利息;2.被告退还原告耕地0.513亩;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泌阳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原告村组的机动地“十亩地”被征收了部分土地。由于机动地一直未分配给村民,由部分村民抢种。在领取补偿款时,时任村组负责人吴**错误发放给被告,后经追要,被告拒绝返还,特具文起诉。
被告吴**辩称,1.原告所说不属实,耕种的“十亩地”中的1.1亩多是1992年分配的自留地,征用了0.5亩,下余0.513亩仍在耕种;2.柏树庄东组的群众在1992年分地时都有自留地;3.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吴**辩称,队长吴*献及会计吴*明出的有...(本文书还有2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