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初**因与被上诉人吕**、原审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上诉人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初**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3)黑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该判驳回吕**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吕**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8日,黑龙江泰某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以下简称泰某林甸分公司)与初**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初**将该合同施工内容转包给吕**,初**与吕**的微信转账记录系钢结构施工合同款项,与本案内容无关,初**与吕**的门窗买卖合同已经结算完毕,不欠付吕**合同款。案涉合同款系吕**与王**之间的合同纠纷,初**仅系促成二人合作的介绍人,不应承担二人之间的合同义务。1.初**与吕**的门窗买卖合同已经结算完毕,即2021年11月27日吕**发送明细单中的40,122元的合同项目。初**与吕**的门窗买卖合同仅有两个,分别是“林甸县兔肉饲料加工项目钢结构工程”的《钢结构施工合同》的门窗购买和“刘*手”项目门窗购买,合同款共计40,122元,初**分别在2021年6月19日支付2万元,2021年6月30日支付5千元,2021...(本文书还有5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