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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开元*********与平罗县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宁022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1
  •  
  • 【案例概要】

    委托代理。

    原告宁夏开元*********诉被告平罗县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开元*********(以下简称宁夏开元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平罗县天**********(以下简称平罗县好又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开元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营业场地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1078750元,并承担滞纳金941748.75元,合计2020498.7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8日,原告、被告及物业管理方石嘴山市富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市富嘉公司)经充分协商签订《营业场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平罗××区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的经*场地以及房屋租赁给被告经*,租赁期四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止,每年租金45万元整,每...(本文书还有230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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