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罗**、被告四川渝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因疫情原因,于2021年10月21日裁定中止诉讼,2022年7月7日恢复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罗**、被告四川渝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劳务工资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罗**雇佣我到位于西宁市湟中区上新庄镇上台村中国电建西南指挥部西部方向第七项目部建设工程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日劳务工资为300元。经核算,我共计务工42个工时,劳务工资为12600元。期间,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代为支付劳务工资8600元,被告罗**微信转账支付2000元,尚*劳务工资2000元至今未付。
罗**辩...(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