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标致轿车。2.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日生一女陈xx。2021年6月30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于2015年10月购买×××标致轿车一辆,价值17万元,供家庭使用,该车...(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