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回县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人保邵阳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回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人保邵阳分公司支付原告隆回县某*******保险理赔款100021.8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该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本单位所有的湘e3××**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为50万元)。2023年5月4日12点50分许,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罗*某驾驶湘e3××**车与行人刘*某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隆回县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在治伤期间,原告已垫付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65761.15...(本文书还有1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