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于2023年12月22日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法定代理人王**、被告人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973.61元、后续检查及治疗费5000元、护理费33792.47元、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95897.55元、误学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优先赔付当事人精神抚慰金;二、原告方的损失,被告方应共同承担,一次付清,某甲公司不能赔付的部分,由被告陈**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4日,在静安路当事人王**骑自行车与违停车辆鄂a8****发生碰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王**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当事人王**...(本文书还有4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