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武*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朱**,被告某甲公司、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00元;2、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424000元(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减去已付利息20万元);3、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4、依法判决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分批于2018年12月10日前借给被告80万元,...(本文书还有2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