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广东广佛********(以下简称智城公司)、佛山市智*********(以下简称智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智城公司签订的xxxxa号商铺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2.被告智城公司向原告返还物业使用权转让金60040元并支付违约金6826.55元(违约金以6004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当日2022年10月11日);3.解除原告与被告智家公司签订的xxxxa号商铺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4.被告智家公司返还已收取的xxxxa号商铺的策划推广服务费合共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本文书还有3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