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男,1975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男,198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陈**、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108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1)黑108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驳回陈**对李**的诉讼请求;2.由陈**、李**、吴**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2021)黑108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再审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在该案调解过程中违反自愿原则,只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李**之间进行调解,李**及吴**并不在场,而且债权人与李**达成一致意见后,明确告知案件与李**及吴**无关。在这种情况下李**与吴**才签的字。因此李**认为该调解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2.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