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蓝天************(以下简称蓝天瑞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王**、岳*、李**、方*、王**、张*,原审被告李*、中兴财光*******(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会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诉称,1.依法判令蓝天瑞德公司、李*、中兴财会计所赔偿经济损失总额共计412500元;2.依法判令蓝天瑞德公司、李*、中兴财会计所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蓝天瑞德公司、李*、中兴财会计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评估费及律师费)。
王**诉称,1.依法判令蓝天瑞德公司、李*、中兴财会计所赔偿经济损失总额共计687500元;2.依法判令蓝天瑞德公司、李*、中兴财会计所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蓝天瑞德公司、李*、中兴财会计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评估费及律师费)。
岳*诉称,1.依法判令蓝天瑞德公司、李*、中兴财会计所赔偿经济损失总额共计275000元;2.依法判令蓝天瑞德公司、李*、中兴财会计所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蓝天瑞德公司、李*、中兴财...(本文书还有4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