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陕西xx********(以下简称“xx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未施工部分工程款344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款项34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依法判定被告支付违约金25800元;4、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因停止施工导致原告损失的房屋租金36000元人民币;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住宅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房屋实施装修工作;施工期限为80日,合同总价款86000元人民币,同时约定了支付方式及金额,违约金为合同款的30%。然而被告在第一期工程施工完毕,原告...(本文书还有3072字未显示)